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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大英与被执行人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英,刘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大英,女,1974年8月24日生,满族,被执行人刘昊,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大英与被执行人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刘昊于2016年1月22日前给付原告张大英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702执230号民事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刘昊在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全部奖金款,待全部执行款扣足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