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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汤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1872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继宏,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与被告汤某甲确认离婚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启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汤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汤某乙由原告抚养,以被告名义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所得全部补偿款归婚生女汤某乙所有。因拆迁在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请求确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李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离婚证一份,证明二人于2014年9月17日登记离婚的事实。2、离婚协议一份,证明二人就离婚及孩子抚养达成协议,约定汤某乙归原告抚养,以被告名义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所得全部补偿款归婚生女汤某乙所有的事实。被告汤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事项属实,本人对协议内容无异议。被告汤某甲未向本院举证。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无异议。据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9月1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甲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汤某乙由原告抚养,以被告名义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所得全部补偿款归婚生女汤某乙所有,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甲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土地拆迁补偿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对此也无异议,根据当事人处分原则,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甲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土地拆迁补偿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