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217号原告:董某某,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谢某某,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商 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