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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217号原告:董某某,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谢某某,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商 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