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彬与李会、李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彬,李会,李小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11民初第803号原告宋彬,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会,男,1953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小广,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宋彬诉被告李会、李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李小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彬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4年6月4日被告李小广向原告宋彬借现金4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用于购买抽沙船经营沙场,约定月利息1.5%,被告李会作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然而还款期到后,被告李小广并未按约定还款,2014年12月份被告李小广失联,原告向被告李会多次催要,李会拒绝还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并偿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会未到庭,无答辩。被告李小广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李小广因购买抽沙船向原告宋彬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同时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清借款本息的,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借款金额的5%按月支付。双方约定后,原告当日将借款4万元借给被告李小广,被告李小广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同时被告李会为其儿子李小广作为担保人负连带清偿借款本息及违约的责任,并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小广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找其催要无果,2014年12月被告李小广失联,原告向其父亲李会催要,被告李会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小广偿还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要求被告李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宋彬将借款借给被告李小广,被告李小广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以及被告李会作为担保人与原告宋彬、被告李小广签订《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小广偿还借款及利息和违约金,要求被告李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李小广与原告宋彬约定的逾期利息1.5%及违约金月息5%总计已超出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原告宋彬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李会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李小广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彬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借款清付之日止)。二、被告李会对以上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会、李小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何 燕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