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孙超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孙超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孙超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166号2幢-5号。刘艳萍与孙超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超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震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跃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