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白玉军与罗金龙、陈喜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军,罗金龙,陈喜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05号原告:白玉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朱广金,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陈喜禄,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军诉被告罗金龙、陈喜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0元,免收。审 判 长 逄德伟审 判 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