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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华秀与郑小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秀,郑小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513号原告郑华秀。被告郑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秀与被告郑小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华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秀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华秀负担。审判员  欧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