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华秀与郑小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秀,郑小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513号原告郑华秀。被告郑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秀与被告郑小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华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秀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华秀负担。审判员 欧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