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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9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国莲申请执行姚淑华、陈新明、陈旭、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莲,姚淑华,陈新明,陈旭,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莲,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姚淑华,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新明,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旭,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颜丽,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荣民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国莲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迎江路13号住宅。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国莲申请解除对以上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荣民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国莲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迎江路13号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