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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句容经济开发区戴氏木业批发部与陈俊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经济开发区戴氏木业批发部,陈俊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戴氏木业批发部,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温州。经营者戴建忠,江苏丹阳人。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业。申请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戴氏木业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陈俊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