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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985号原告王伟华,男,汉族,1988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7号。负责人张庆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王伟华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王伟华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华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