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章臣炳与戈相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臣炳,戈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803号申请执行人章臣炳。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戈相春。章臣炳与戈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0日作出的(2015)淮法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戈相春返还章臣炳借款20万元,于2015年8月25日、同年12月25日前分别返还10万元;如戈相春不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戈相春同意按章臣炳起诉的标的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戈相春负担。因被执行人戈相春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章臣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15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章臣炳已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终结本案执行。故申请人章臣炳于2015年12月25日的申请系重复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志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