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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景峰与袁子鸣、谢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峰,袁子鸣,谢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峰。被执行人袁子鸣。被执行人谢立全。申请执行人张景峰与被执行人袁子鸣、谢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景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9500元、诉讼费1971元、执行费8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子鸣、谢立全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均无房产登记,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部门均无银行存款记录,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均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景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子鸣、谢立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