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2民初42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载永,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1,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载永、被告陈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在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陈某2。婚后双方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的不良习性逐渐暴露,没有责任心,说话刻薄,双方为此经常争吵。2013年双方回到原告家贵州六盘水,同年8月,被告事先未打招呼将女儿带走,不久,原告返回被告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仍争吵不断,曾两次协议离婚未果。2015年7月双方的父母都认可原告将女儿带回贵州。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务欠被告父母30000元,用于在贵州投资农家乐。原告在生孩子时不得已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孩子现在在原告家就读幼儿园,生活环境也适应了。由于双方长期吵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成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1辩称,在云县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原、被告相处感情还是可以,平时偶有争吵。2015年7月原告将女儿带回贵州以后,双方还一起去西双版纳玩了一周,之后,原告突然改变。2015年9月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期间,原告阻止被告看孩子。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被告认可原告已经做了子宫切除手术的事实,但被告有固定的住所,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共同生育的孩子应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另外,欠被告父母用于投资农家乐30000元要求原告偿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年××月××日云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2016年5月11日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户口简况表一份,欲证明原告及其女儿陈某2户籍情况。经被告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举证。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认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云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往返于原告的老家贵州省六盘水市和被告家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共同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陈某2。原告在生女儿的过程中,因情况危急做了切除子宫手术。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缺乏沟通,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3年8月双方发生吵闹,被告带着孩子回云县老家。不久,原告也回到被告家。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仍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2015年7月双方带女儿回原告老家六盘水,期间再次争吵。2015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关系逐渐疏远。2016年5月17日原告诉讼离婚,请求判如所请。经查,双方无夫妻共财产,共同债务欠原告父母陈太银、董有莲3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由于缺乏沟通,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关系逐渐疏远,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无共同财产,仅对孩子抚养有争议。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孩自幼与原告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原告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因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较为适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本院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核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女孩陈某2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陈吉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成年。2016年度的抚养费从6月开始计算共计3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以后逐年的抚养费6000元于当年8月30日前一次付清。三、夫妻共同债务欠陈太银、董有莲30000元,原告张某、被告陈某1各负担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有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永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