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冯柱全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柱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29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柱全(曾用名冯杰),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柱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桂09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柱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冯柱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柱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冯柱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柱全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代理审判员 黄统君代理审判员 钟广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玉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