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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与张经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张经纬,张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号钰阳商业楼*号。负责人唐文书,主任。被执行人张经纬,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海,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诉被执行人张经纬、张玉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3194号,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13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