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石长江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长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00053号申请人:石长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长江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