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海盐县通元镇巨风毛纺厂与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通元镇巨风毛纺厂,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1578号原告:海盐县通元镇巨风毛纺厂。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浦漾村金家桥。经营者:沈凤良。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箭路村。法定代表人:顾志情。原告海盐县通元镇巨风毛纺厂为与被告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扬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2月1日,经双方对账后形成对账单一份,载明:经双方结算,到2015年2月10日止,被告应付原告原料款1000000元,该款于2015年5月30日付清。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顾志情签名。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卖的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但被告拖欠不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迟延付款所导致的损失主要为当事人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明确按照年利率9%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盐县通元镇巨风毛纺厂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以未支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