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春旺与雒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旺,雒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雒晓东,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吴春旺与被执行人雒晓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6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雒晓东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雒晓东下落不明,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无存款,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雒晓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6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保杰审 判 员 亢亚申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