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王林财、张洪丽、李华忠、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娜,王林财,张洪丽,李华忠,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娜,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林财,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洪丽,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华忠,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勇,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丽娜与被执行人王林财、张洪丽、李华忠、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林财、张洪丽、李华忠、李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丽娜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230元,执行费425元。现冻结被执行人李华忠、李勇每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项礼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