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国峰与史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峰,史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6675号原告陈国峰。被告史雪林。原告陈国峰诉被告史雪林、张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张玉琴的起诉,本院于当日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5月27日,被告史雪林向本院寄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驳回被告史雪林的异议申请。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国峰、被告史雪林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国峰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以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4月17日止的利息156000元及罚息(按4000元/月计算)。庭审中,原告表示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是付一个月押一个月的,且被告还应支付一个月履约保证金10000元,故被告在借款当日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利息和保证金共计34000元,之后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支付过12000元的利息,同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抵扣,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借款7654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原告就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房屋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史雪林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国峰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各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以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2.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各1本,欲证明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史雪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17日,原告作为出借方,被告作为借款方,案外人张玉琴作为保证方,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利息按月支付,先付后用,另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押金,期满后退还;被告应于每月17日前支付当月利息,逾期3日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且逾期还款,借款方须按每日1‰支付罚息。上述借款由案外人张玉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号)。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汇款800000元,被告收款后立即向原告转账两个月的利息24000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12000元,但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房屋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就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案涉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史雪林返还陈国峰借款76549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款项限史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如史雪林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陈国峰有权就史雪林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史雪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