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与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初42号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邦荣,主任。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连正坚,镇长。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朱志成,局长。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亦贝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