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0304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人李广彬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亿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