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珊峻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合德堂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珊峻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合德堂控股有限公司,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833号原告昆明珊峻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付迪,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红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合德堂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红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开庭审理原告昆明珊峻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合德堂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珊峻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珊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昆明珊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