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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重庆高洁清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洁清洗有限公司,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978号原告重庆高洁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长石村2号8-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63550X。法定代表人颜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8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19343924T。法定代表人李红。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洁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洁清洗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4年,高洁清洗公司与新锐物业公司签订顺祥·壹街区环境卫生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锐物业公司委托高洁清洗公司对顺祥·壹街区A/B区住宅楼宇的公共区域、A/B区住宅车库以及A/B区住宅范围内的中庭和外围环境等区域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新锐物业公司按约向高洁清洗公司支付综合服务保洁费用。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合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现已查明,双方签订的顺祥·壹街区环境卫生承包合同所涉“顺祥·壹街区”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