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宗祥、毛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宗祥,毛源涛,毛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字第355-1号申请人段宗祥被执行人毛源涛被执行人毛胜利上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源涛在银行的存款2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波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