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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417号苗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41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某,男。因吸毒于2011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罚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11年9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3年1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2月2日到期解除。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同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楼某林某家中,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林某(系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贩卖两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三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2克。案发后,收缴的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罚没。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情况说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且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增兰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