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与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负责人梁景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绍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申请执行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2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云波审判员刘永伟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