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3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小波与吕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波,吕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3820号原告:黄小波。被告:吕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负责人:徐建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聪、林永华,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小波诉被告吕杰、郎建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慈溪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40元,其中被告太平洋慈溪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郎建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00时05分许,吕杰驾驶登记所有人为郎建阳的浙F×××××号小型轿车途经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与园林路叉口地方,不慎与黄小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小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警察大队认定,吕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小波无责任。黄小波伤后在桐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6天,门诊数次,医疗费合计6018元。2016年5月23日该院诊断建议黄小波出院后休息30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营养期6天。黄小波事故后支出电动车修理费2000元。另查明,浙F×××××号车投保交强险于太平洋慈溪公司。上述事实,由事故认定书、医疗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修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据上述事实确定原告黄小波损失医疗费6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15元/天×6天)、营养费180元(30元/天×6天)、护理费636元(106元/天×6天)、误工费3816元(106元/天×36天)、修理费20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元,合计1284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太平洋慈溪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小波12840元;二、驳回原告黄小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吕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