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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杨德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杨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德国,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德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德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德国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4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