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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美隆油漆(青岛)有限公司与高志松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隆油漆(青岛)有限公司,高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美隆油漆(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逄锦南,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志松,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河北省海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隆油漆(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2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