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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祝某、杨某1等与杨老宝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老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刑初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女,1978年5月3日生,苗族,文盲,农民,住榕江县,系被害人杨某12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男,2000年12月22日生,苗族,三江乡中学初一学生,住榕江县,系被害人杨某12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男,2003年6月26日生,苗族,三江乡小学学生,住榕江县,系被害人杨某12二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3,男,2006年3月17日生,苗族,榕江县古州镇头塘村小学学前班学生,系被害人杨某12三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4,男,2006年3月17日生,苗族,住榕江县,系被害人杨某12四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5,女,2008年2月20日生,苗族,住榕江县,系被害人杨某12长女。委托代理人陈诗彬,榕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杨老宝,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江雨,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君元,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东南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老宝犯故���伤害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诗彬,被告人杨老宝及辩护人张江雨、蒋君元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重大,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老宝与被害人杨某12系堂兄弟关系,二人因山林边界问题有矛盾,2015年9月23日,杨老宝与杨某12在本寨其伯父杨某6家吃饭喝酒,在此过程中因山林边界问题发生口角,被旁人劝离后杨老宝回家中拿到一把单刃尖刀携带在身上,再次找杨某12争吵,后在杨某12返家的路上发生争��打斗,杨老宝用单刃尖刀将杨某12捅伤,后杨某12因伤势过重死亡。2015年9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杨老宝带回调查。经鉴定,杨某12系生前左上腹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致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诉讼请求是:一、被告人杨老宝因生活琐事无辜将原告之夫(父)杀死,其行为无疑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杨老宝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杨老宝死刑,立即执行。二、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3342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434.75元,安葬费23733元,三项赔偿共计270592.15元。被告人杨老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承认自己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杨某12的死亡,但是对公诉机关��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要故意伤害杨某12的,事出有因,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老宝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二、本案是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三、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四、被告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五、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六、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老宝和被害人杨某12系堂兄弟关系,案发前因山林边界问题有矛盾。2015年9月23日,杨某12、杨老宝均到本寨杨某6家帮忙立谷仓,晚上吃饭喝酒期间,杨老宝和杨某12再次因山林边界问题发生争吵,后被旁人劝开,随后杨老宝回家拿一把尖刀随身携带,再次到杨某6家找到杨某12与其发生争吵,双方被旁人劝开。在杨某12返回家的��上,杨老宝和杨某12再次发生争吵并打斗,杨老宝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杨某12捅伤,杨某12因伤势过重死亡。案发后村民杨某6打110报警,杨老宝在村医确认杨老宝死亡后也打110报警,期间杨老宝未离开案发现场。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杨老宝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作案人系自己。随后公安机关将杨老宝带回调查。经鉴定,杨某12系生前左上腹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致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另查明,被害人杨某12家有妻子祝某及五个子女。长子杨某1,系2000年12月22日出生。次子杨某2,系2003年6月26日出生。三子杨某3,系2006年3月17日出生。四子杨某4,系2006年3月17日出生。长女杨某5,系2008年2月20日出生。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烧埋费五万元及猪肉、大米、米酒等相关物资。被害人杨老宝的尸体按照当地风俗已于2015年9月30日火化后安葬。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诉讼程序类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程序合法。2、被告人杨老宝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老宝案发时系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被害人杨某12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身份情况。4、榕江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到达案发现场后,询问谁是杨老宝,杨老宝从人群中走出,也向公安机关陈述杀人是自己,之后民警将杨老宝带回调查。5、榕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提取本案作案工具(刀)的经过说明,证实提取作案工具的相关过程。6、榕江县公安局调取被告人杨老宝使用152×��××2303的手机号码2015年9月22日-25日通话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杨老宝使用的152××××2303在2015年9月23日23时32分有拨打120记录,2015年9月23日23时50分有拨打110的记录。7、原告方提供家庭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杨某12家庭成员有妻子祝某、有五个未成年的子女,分别是:长子杨某1(2000年12月22日出生),次子杨某2(2003年6月26日生),三子杨某3(2006年3月17日出生),四子杨某4(2006年3月17日出生),长女杨某5(2008年2月20日出生)。8、被告人杨老宝家属提供烧埋协议一份,收条两张等,证实在案发后被告人杨老宝家属和杨某12家属达成了五万元的烧埋协议,祝某收到杨老宝家属赔偿的5万元人民币及杨老宝家属在办理杨某12葬礼中出了猪肉、大米、米酒等相关物资。二、物证尖刀一把,斧头一把,被告人的衣服、裤子、拖���子各一双,证明本案的凶器及现场遗留物的相关情况及被告人杨老宝身上所沾染的是被害人杨某12的血迹。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及公安侦查人员现场提取物证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辨认被害人所持斧子及自己所使用尖刀。3、尸体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杨某12尸体进行辨认。4、提取血样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害人杨某12近亲属血样。四、鉴定意见1、(榕)公(司)鉴(尸)字(2015)032号,证明被害人身上有3处创口,符合单刃锐器致伤,死亡原因系生前左上腹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致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2、(黔东南)公(司)鉴(法物)字(2015)243号,证明从现场、尖刀、被告人杨老宝所穿衣物上血迹均检验出被害人杨某12DNA分型,并证明被害人杨某12的身份。五、证人证言1、杨某6的证言,杨某12与杨老宝是堂兄弟关系,平时没有什么仇恨,就是因为一点山界线发生过争吵。2015年9月23日中午,我建造一个小仓,我就喊了我的三个弟弟还有杨某12等六个人帮我起仓,我们已经把仓起好了,杨老宝到我们家来…….吃晚饭到晚上9点多左右,杨老宝就和我的三弟杨老久为树木的事情吵起来,我就制止了,后杨老宝和我三弟杨老久就回家了,后面我就和杨某12说山林的事情,杨老宝又转回我家来讲杨某12,和杨某12吵架,后我就吼杨老宝,叫他不要吵架。杨老宝就回家了,大约过了五分钟,杨老宝就带着他的父亲杨某9和母亲刘老瀑来我家找杨某12吵架,双方吵架被我吼开了,杨老宝就推着他父亲和母亲回家去了。我��和杨某12说要他在我家睡觉,怕他回去后杨老宝又要找杨某12吵架,杨某12说吵点架没有事情的。杨某12就带着他的斧子和雀笼回家去了,我就准备上床睡觉,没有过几分钟就又听到杨老宝和杨某12在下面的寨子吵架,我就起床看他们,怕他们搞出什么事情来,我下到寨上的坳上那里就看到杨某12倒在路上,地上都是血。我就打电话报警,但是当时电话不在身上,我就跑回家来打电话报警。杨某12带的斧子是帮我干活砍树子用的。2、龙某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我家二楼休息,突然听到有路村乔啦纪坳蒋水泥路有很大的声音,应该是有人在打架,我就从我家二楼起床下到路边,先听到杨某12喊“你们来看啊,杨老宝杀我了”,然后我就追上去,先看到杨老宝和杨某12抱在一起,当时两个人是站起的,我就喊一声“不要乱打架”,这时候两个人都放手了,杨老宝就朝他家的方向走,杨某12也追杨老宝两步,就坐到地上,随后躺在地上。然后我就打开手机电筒上前看,看到水泥路上有很多血,杨某12身上全是血,我就朝杨老宝吼,“你为什么把杨某12打成这样子?”,杨某12就转身回到我身边跟我讲:“刚才杨某12想拿斧子砍我,我抢他的斧子砍他的”。当时我用手机电筒看到杨某12的伤口流血太多,我就对杨老宝讲:“你快想办法送他去医院,再不送就死人了”,这时人已经围过来比较多了,当时杨老宝喊寨上的人送杨某12去医院,但大家看杨某12流血过多,伤势严重,大家都在说这个人可能救不回来了,我看杨老宝也害怕了,他还叫我骑摩托车送杨某12去医院,因为我看流血太多了我就不敢拉。我看也危险了,我就自己拨打了120电话叫他们来救人,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120的急救人员说到了三江四格村的高���上,因为高速上没有便道急救车就来不到,当时杨老宝听到急救车来不到他就用自己的电话报警,说“我是杨老宝,我在桥拉这里出点事情,你们过来看一下”,挂了电话后杨老宝就一直在现场也没有去哪里,后面派出所的人员来就把杨老宝带上警车。过一个小时左右有村医杨武国过来看,才确定杨某12已经死亡。在现场杨老宝手上有一把斧子,他还拿给我看过,然后他就把斧子砸在路坎上。3、杨某8的证言,昨天我大伯家立谷仓,杨某12带斧子是立谷仓用的,我们几个小的先吃完就一起到杨老甩家看电视,大概晚上十点半左右,我们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就跑出去看,当时就看到杨某12和杨老宝站在吴老淤家旁边那里吵架,他们吵架的内容就是杨老宝移动山林分界线的事情,他们吵架的时候杨某12手里拿有一把斧子的,但当时他们只是吵架,没有动手打架,��们一起劝他们不要吵了,他们就不吵了。杨某12就把斧子放在吴老淤屋边地上,然后吴老常就坐在斧子上。杨老宝也坐在吴老淤家屋边。吴老淤和他们两个一起坐在她家屋那边。我和杨某11、杨老信是站在堆沙石路边那里,我们站的地方停放一辆红色摩托车,距离吴老淤家屋边有几米远的距离。杨某12和杨老宝刚坐下没多久,他们两个又因为那件事情吵起来,之后他们两个就扭打在一起,他们打的时候手上没有东西打,结果杨某12被打倒在地上,他穿的一只拖鞋被打掉在路边,杨某12就跑到我们旁边的沙石堆那里,捡颗岩石朝杨老宝扔去,但都没有砸到杨老宝,双方就赌对方来打架,就是讲“有本事你来打我”这一类的话,之后杨老宝就把手中的那把斧子扔到路边,就冲过去和杨某12扭打在一起,他们两个就是在我们旁边打架的,但是当时天黑我们没有看清楚他们手上否拿有东西,他们没打多久就分开了,我当时就看见杨老宝拿有一把尖刀往吴老淤家方向走,当时这尖刀上还滴有血,杨某12就站在那里讲“我被他杀了几刀”,讲完杨某12就倒地上说不出话了。大家就叫我去叫杨某12的老婆来。于是我就一个人跑到杨某12家跟他老婆讲这件事情。直到村医来了之后我才听讲杨某12死了。4、唐某,4的证言,昨天晚上十一点左右的时候,我一个人从家里出来到上寨玩,我走到杨老曼家屋脚的时候,就看见杨老宝和杨某12坐在吴老淤家门口争吵,但是争吵的具体内容我听不清楚,于是我就站在杨老曼家屋脚那里看。他们吵了一会后,杨老宝就把杨某12推到在地,杨某12的鞋子也掉在地上,随后杨某12就到附近的沙石堆那里抓起几个石头朝杨老宝扔过去,但没有砸到人,杨老宝就顺手捡起地上一把斧子朝杨某12走过去,然后他们两个���争吵起来,没吵多久他们又打起来,他们打架的时候我看见杨老宝手里没拿斧子了,因为当时天黑,他们打架的过程我看得不是很清楚,我不晓得杨老宝当时拿的那把斧子放在什么地方了。他们没有打多久,我就听见杨某12喊他被杨老宝杀了几刀,我看见杨老宝一个人朝我这边走过来,他过来之后拐到水池边去了,杨老宝就朝周围两边看是否有人,因为我当时站在比较黑的地方,杨老宝没有看到我,杨老宝以为没有人,这时候我才看见他从他手中把一把刀扔到水池旁边那里,然后杨老宝又转回到吴老淤家附近那里了。5、杨某10的证言,昨天我大哥家立谷仓,当时我一直在帮忙,杨某12也过来帮忙,他当时带一把斧子过来的,这把斧子是作为砍木头的工具带来的。杨老宝是之后来我大哥家的。晚上我们就一起在我大哥家吃饭喝酒,我们喝酒的时候因为我家��杨老宝家林木有纠纷的事情吵了起来,当时和他吵了几句就不吵了,因为我觉得大家都喝酒了,争下去没有意义了,我就回家睡觉了,在开始喝酒的时候,杨某12和杨老宝一直没有争吵,我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到了下半夜我才听说杨某12被杨老宝杀死了。杨老宝下午过来帮忙扛树子,我看见他身上没有带刀这些凶器。6、吴某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晚上22时许,杨老宝和杨某12在我家门口讲他们俩的山界纠纷问题给我听,一直在争吵,当时比较黑,具体是谁先动的手我不清楚,但他们两个相互用手打对方,我才上去劝架,已经把他们两个分开了,这时候杨某12脱一只拖鞋放在我家屋边坐,但是两人还在吵架,然后杨老宝冲过来把杨某12推到屋基下坎水泥路上,这时杨某12起来,就和杨老宝扭打在一起,他们两人一直扭打朝坳口方向,到坳口后,两个人又相互用碎石扔打对方,这时我坐在我们家房屋门口的石头上,因为外面都没有开灯,我也看不清楚,但看到两人扭抱到一起,这时杨某12倒到地上,杨某12又从地上起来喊“大嫂杨老宝杀我了,我可能活不成了”,我就跑到杨某12身边,杨某12对我讲“我流血多了,我死去了”,这时杨某12就倒到地上了,我才用电筒去照,看到杨某12身上全是血,地上也有很多血,我才骂杨老宝讲:“要是杨某12死了,你也活不成了”,后来寨上很多人都到现场了,有人打电话给医院120急救,过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有路村的村医来后才确认杨某12死亡。7、杨某11的证言,昨天晚上十点过钟的时候,我和杨某7、杨某8在杨老巴家看电视,听到路上有人吵架。我们几个就出来看,看到在吴老淤家边的路上杨某12和杨老宝正在打架,我们就上前劝解。在我们劝解的时候,杨老宝就吼我们讲“你们莫要管,等会儿砍到你们莫怪我”,这样我们几个就害怕了,就不敢靠近,我开始看到杨老宝将杨某12踢到在路边,杨某12爬起来就跑,杨老宝就去追杨某12,追的没有多远,杨某12就倒在地上了。当时还听到杨某12讲“着刀了,这回我死了”。我看见杨某12用手捂住肚子,没一会就倒地不动了。8、杨某9的证言,杨某12和杨老宝家因为山界有纠纷,他们俩的山界纠纷已经有两三年了,当时村里面有调解过,还用石头划山界过,但以前从来没有打架过,只是争吵,就是昨天才又争吵打架的。昨天晚上在我们寨上对面那里有人争吵,我听到后就和我爱人去到对面的杨某6家看,看到我儿子杨老宝和杨某12在争吵,我也和杨某12理论争吵起来,后来杨某12用手指到我的面部,我也用手指到他的眼睛,但是杨某6的家人帮忙拉开了。六、被告人杨老宝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5年9月23日当天15时10分左右到杨某6家的,我到杨某6家的时候,其他帮忙立屋的人已经把屋立好了,我就帮忙扛点板子这些,当晚跟杨某6家立屋的人就在他家吃饭,吃了一会天就黑了,我和我堂哥杨某10发生了争吵,在争吵的时候杨某12就说我老火多,也爱争多,因为我和杨某12以前有过山林纠纷,但村子里面也调解好了,杨某12又这样讲我,我就和杨某12争吵起来,越吵越凶,当时一起吃饭的人把我们拉开了,因为当时我觉得生气就回家,回到家里杨某12还在那里骂我,因为我在家里能听到杨某12骂我的声音,我越想越气就去家里堂屋的一张桌子上面拿了一把小的杀猪刀放在腰上,接着我就又到杨某6家,我到了杨某6家杨某12还在那里骂,我当时也说杨某12醉酒了就不要说这些了,然后在杨某6家吃饭的人又把我拉开,我被拉开后就准备往回走,杨某12就跟在我后面边走边骂我,杨某12一只手拿东北斧,一手拿着一个鸟笼,他一直在说我,我也还了几句,然后杨某12就放下手里的鸟笼和我争吵,我们两个争吵之后就相互动起手来,相互推了几次之后,杨某12就先拿着他的斧子往我身上砍来,我看见他用斧子来砍我,我就让开了,杨某12又拿斧子想朝我砍第二斧子的时候,我就拿刀往杨某12的左胸刺了一刀,杨某12被刺后他又用斧子向我砍来,当时我就用手去拍斧子把,斧子变向回去就砍到杨某12右肩膀一点点,然后我就用我的刀刺了杨某12的右胸部一刀,这一刀不是很用力,接着我和杨某12就扭打在一起,当时我看杨某12越来越没有力气了,扭打了大概4-5分钟杨某12就说了一句:“这回我会死了”,然后杨某12就倒在地上了,接着就有一些群众来围观。现场的人就说先救人,我就找到了“四格村河坝寨子”的一��开面包车的人叫“和平”的电话,我打电话给他说:“我在寨子上杀伤一个人了,还有气,你现在过来拉人去医院”,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和平”开着他的面包车和村医杨武明过来了,村医就说杨某12死了。我看人多了我就把杀杨某12的刀丢到路边,之后很多群众来看,都确认杨某12死了,我就拿我的电话喊龙见江帮我打110报警,110打通后,我就直接向110报警讲我杀人了。之后我就在现场一直等到派出所的民警来,民警到达现场后并将我带到公安机关调查。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及原告方、被告人家属提供,证据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锁链,且经当庭质证,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老宝持刀捅刺杨老宝,造成杨老宝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杨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老宝辩称自己不是故意要伤害杨某12的辩解理由,经查,杨某12和杨老宝发在杨某6家发生第一次争吵后已经被旁人劝解开,杨老宝并未为此终止事端,而是回家携带一把尖刀再次到杨某6家与杨某12发生争吵。在被旁人第二次劝解开后,杨老宝在杨某12返回家中的路上再次与杨某12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杨某12,最终导致杨某12死亡。杨老宝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打斗过程中用尖刀捅刺对方的严重后果,仍用尖刀捅刺杨某123刀。故杨老宝辩称不是故意伤害杨某12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是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确实是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案的发生被害人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老宝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杨老宝在案发后未逃跑并主动打110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询问后交代相关事实,在公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杨老宝的行为构成自首,其杨老宝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称杨老宝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杨老宝和杨某12当时是在相互打斗,双方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杨老宝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杨老宝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安埋协议,并赔偿了五万元的烧埋费和相关物资,本院予以确认,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杨老宝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及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损失情况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依法予以驳回。对于原告方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安葬费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全部案件情况及原告方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本院酌情判决被告人杨老宝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方经济损失五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老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杨老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其中两万元已交至法院),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要求赔偿133424.4元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振宁审判员  周劲松审判员  陈生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涓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