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2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庞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