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仁清与吴卫东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清,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仁清,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仁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卫东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8550元,未执行标的58550元,申请执行人刘仁清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执行人刘仁清执行退赔14126元,被执行人吴卫东现在监狱服刑,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仁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进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