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冰与单秀琦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女,l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单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王某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单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位于山东省莒县,其在该地长期居住,且涉案的济南市白马山路宏瑞国际星城房产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不属原审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属于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单某某提供的由莒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记载“我社区单某某自2012年至今一直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村居住。上述地址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由此可证明被告单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辖区;本案涉案的济南市白马山路宏瑞国际星城房产位于济南市市中,亦不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本案应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被告单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在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首先,上诉人在立案时即提交了2015年8月份调取的由济南市公安局姚家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该信息表显示被上诉人在2013年就办理了居住证,现居住地是在济南市历下区。其次,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的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并且该公司自2010年至今都在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上述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一直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是在济南市历下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即使不由原审法院管辖,也应当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虽是离婚后产生的纠纷,但是涉及不动产确权,而涉案房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按照不动产纠纷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单某某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另查明,上诉人王某主要提供以下证据:(1)济南市公安局姚家派出所出据的《流动人员信息表》,载明:单某某的居住证签发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居住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1日,现居住地详址为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2)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据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载明: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单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起诉被上诉人单某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确认位于济南市白马山路宏瑞国际星城房产归上诉人所有、判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提供的上述有关公安机关和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郑国栋代理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