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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5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寄傲,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李寄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鉴海小学对开与行人冯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冯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何某弃车离开现场。2015年12月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经认定,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l026-2012)考试评判科目二6.2.2.1.q)、科目三6.3.2.1.1.bb)所明文规定的违反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乙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并导致右侧肢体偏瘫的不良后果,该后果与颅脑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侧放射冠及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和脑萎缩是被鉴定人原发疾病,与本次外伤无关,颅脑损伤是交通外伤所致,损伤参与度为100%。冯某乙的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冯某乙的外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冯某乙的损伤参与度为100%。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何某的供述;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3.证人郭某的证言;4.证人卢某的证言;5.抓获被告人何某的经过;6.入所健康检查表、诊断证明;7.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8.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9.车辆痕迹意见表;10.警情信息;11.何某交通肇事案事故认定情况说明;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司法鉴定意见及告知书;1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书;15.何某的酒精测试结果及告知书;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且系初犯;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的家属能积极赔偿;3.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有谅解书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