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泽明、丁冬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执行人彭泽明,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赵家山村冲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70818365X。被执行人丁冬梅,居民。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泽明、丁冬梅(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94号行政裁定一案中,因彭泽明、丁冬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彭泽明、丁冬梅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94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明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