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某诉冯某某、杨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杨某某,女,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明科,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某、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13日本院依法书面告知原告杨某应补交诉讼费5900元,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杨某未交纳。原告杨某在2016年6月22日上午开庭庭审中不听审判长劝阻无故退庭,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已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某起诉被告冯某某、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毛清国审 判 员 彭庆伟人民陪审员 曾庆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子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