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8刑初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2月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2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育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梦想家苑小区二栋一单元、二单元、三单元,使用老虎钳盗剪湘联牌铜芯电缆线(10平方线)1500米。尔后其租车将电缆线卖至怀化市崛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四经营部,称重为252斤,得款24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30元。2、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巴黎春天小区一栋二单元、三单元和二栋一单元、二单元、三单元、四单元,使用老虎钳盗剪湘鹤牌铜芯电缆线(10平方线)1915.2米、湘鹤牌铜芯电缆线(2.5平方线)42米、20#黄腊管350根,尔后其租车将电缆线卖至怀化市崛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四经营部,称重为129斤,得款1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270元。3、2016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舞水新城小区九栋一单元、十栋一单元、二单元、十一栋一单元、十五栋一单元、二单元、三单元,使用老虎钳盗剪垚淼牌铜芯电缆线(10平方线)2200米,之后其将老虎钳丢进了舞水河里。尔后其租车将电缆线卖至怀化市崛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四经营部,称重为360斤,得款342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120元。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详单、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盗电缆线汇总表;证人陈某、杨某某、李某某、聂某某、冯某某、蒲某某、鲍某某、蒋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芷价认定[2016]91号、107号、1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刑,在其刑满释放后当月内又实施了盗窃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