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殷东梅与被告杨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东梅,杨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988号原告殷东梅,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大坎下村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潘艳红,保定市天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军,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大坎下村人,住该村。原告殷东梅与被告杨立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东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艳红、被告杨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东梅诉称,双方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8日生女孩杨伊梦,2011年7月21日生男孩杨沂博。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6年1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杨立军离婚;婚生孩子均随原告殷东梅生活,被告杨立军负担抚养费;返还原告殷东梅的婚前陪嫁财产;诉讼费依法负担。被告杨立军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殷东梅与被告杨立军自由恋爱,于2007年1月27日(农历12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8日生女孩杨伊梦,2011年7月21日生男孩杨沂博。原告殷东梅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殷东梅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应该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矛盾,互敬互谅,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原告殷东梅提出离婚,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殷东梅与被告杨立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