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媛与刘廷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媛,刘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高媛。被执行人刘廷才。申请执行人高媛与被执行人刘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终结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武群撤回申请。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