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字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字1629号原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5098511R。法定代表人曹国超,总经理。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长城大道东段148号,组织机构代码67537600-6。法定代表人杨建忠,公司经理。原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