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浩敏与梁杰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敏,梁杰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4952号原告陈浩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杰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浩敏诉被告梁杰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杰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浩敏诉称,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349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4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二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163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10日止;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186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1日。被告梁杰豪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梁杰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及质证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本案经开庭审理,结合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8月10日,被告梁杰豪向原告陈浩敏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63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该款项清偿完毕。2015年9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86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1月1日前将该款项清偿完毕。上述两笔借款合计349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清偿。经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杰豪书面确认向原告陈浩敏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欠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杰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浩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900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杰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