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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严桂香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桂香,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535号原告严桂香。委托代理人余道才,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运明,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证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司法局。负责人祝军,该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桂香诉被告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桂香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桂香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严桂香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雅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