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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国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国祥工贸有限公司,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957号原告云南国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云南菊花灯具机电市场19-8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云龙,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俚岛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国祥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国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83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贾孟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