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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彦冈诉程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冈,程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9170号原告王彦冈,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瑞庭,北京王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宝贵,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彦冈与被告程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彦冈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程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冈诉称:2016年程宝贵以有急事为由向王彦冈提出借款,王彦冈向程宝贵出借50万元。2016年4月7日程宝贵出具借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内容。借款到期后程宝贵未偿还借款。现起诉要求程宝贵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由程宝贵负担。被告程宝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程宝贵(乙方)向王彦冈(甲方)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程宝贵20**年4月7日向王彦冈借人民币现金50万元(因程宝贵要现金,王彦冈于4月5日在包商银行为程宝贵提出现金),于2016年5月6日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还王彦冈收取程宝贵10%的违约金,且王彦冈有权处理程宝贵所经营酒吧的全部物品。酒吧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中路998号1-4层。如果北京万钧酒吧的合伙人(赵鑫、王娜、胡志辉、杨艳、程宝贵等),有经济纠纷,应由程宝贵自己解决处理与王彦冈无关。借款到期后王彦冈向程宝贵进行催要未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彦冈认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法律规定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借据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程宝贵向王彦冈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程宝贵出具借据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进行确认,其应按约定期限以确认金额履行还款义务。现程宝贵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彦冈要求程宝贵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程宝贵出具借据中约定2016年5月6日一次性还清借款,逾期未还款王彦冈收取程宝贵10%的违约金。借款本金50万元,违约金10%即5万元。2016年5月7日至本案开庭之日2016年6月7日,违约金5万元超过了年利率24%。故违约金应自2016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最高数额以5万元为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程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宝贵偿还原告王彦冈借款五十万元及违约金(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最高数额以五万元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程宝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