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黔0322民初1672号原告候某跃诉被告李某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672号原告候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李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忠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