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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王宏君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王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96号申请人周萍,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38岁,汉族。被执行人王宏君,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39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王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萍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万元,此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宏君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