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鹰手营子分局行政非诉审查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环保局鹰手营子区分局,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环保局鹰手营子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忠阳。委托代理人:高磊。委托代理人:徐海滨。委托代理人:刘春杰。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印宾。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委托代理人:滕小芳。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环保局鹰手营子区分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营环罚(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环保局鹰手营子区分局称,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排污费进行了核定并送达;于2015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排污费进行了复核并送达;于2015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送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申请缓缴排污费,申请人经研究决定批准其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缓缴期限为三个月。2015年8月12日,缓缴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缴纳排污费,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营环罚(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4日制作了营环催字(2016)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同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承德市环保局鹰手营子区分局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排污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对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排污费的核准数额及未缴纳排污费的事实认可,对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适用法律、处罚程序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环保局鹰手营子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及罚款的义务,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环保局鹰手营子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费365329.05元、罚款365329.05元,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涵审 判 员 马云龙人民陪审员 高淑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