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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师某与吕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吕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167号原告师某,男,1960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宏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89年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吕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