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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与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怀锋、翟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怀锋,翟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被执行人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怀锋、翟丽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怀锋、翟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茂栋 来源:百度“”